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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滑冰赛场行为,确保滑冰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安全、有序、文明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由中国滑冰协会在中国境内主办、参与主办、指导举办的各级各类滑冰赛事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各省市滑冰项目主管部门或滑冰协会可根据本
《细则》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
第三条 赛事活动组委会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各项滑冰赛事的赛场行为管理规范。
第四条 参加赛事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观众等群体,应当遵守本《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
(一)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赛事活动,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二)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体育总局有关赛风赛纪、反兴奋剂、防疫、安全管理、廉洁办赛等规定,以及属地有关要求举办赛事活动。
(三)负责赛事活动统一管理,科学制定组织计划,落实实施方案,根据需要组建竞赛、保障、宣传、服务、医疗、反兴奋剂、纪律检查等专门委员会,合理布置任务分工,协调赛区各组织机构,监督指导赛区活动,强化制度建设。
(四)保证场地、器材、音响、灯光、电子屏、标识以及通讯、交通、安保、安检、消防、救护、应急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比赛顺利举行。
(五)实行票证管理,加强赛场安全工作。规范赛场进出秩序、加强观赛环境管理,严禁在赛场出现危险品及可能破坏赛场秩序的、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或任何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的言论、旗帜和标语,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
(六)严格实施本《细则》及相关管理规范,加强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制定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熔断机制”,预防恶劣天气对室外赛事的影响;重点防范新冠疫情、赛场斗殴、观众骚乱、人员踩踏、食物中毒、兴奋剂事件;突出防范用电隐患、爆炸、火灾、建筑物倒塌等安全稳定工作,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七)严格执行《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及各项国内外反兴奋剂规定,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加强防范食源性药源性兴奋剂违规风险,做好各项赛事反兴奋剂工作。
(八)加强在赛前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进行赛场行为道德规范教育,严格遵守并监督执行竞赛规则和规程的规定。
(九)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操纵比赛,赛前不得评论运动员技术及奖牌名次或等次走向,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参与者个人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以个人意愿干扰和影响裁判员的评判工作。
(十)以身作则,秉公行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接受运动队和裁判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参与各类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一)严格实施属地防疫工作方案,监督参赛人员、保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十二)出现赛风赛纪事件时不迟报、不瞒报。
第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及运动队辅助工作人员应当:
(一)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和北京冬奥精神,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公私财物,维护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二)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及赛场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
(三)严格按照属地防疫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做好核酸检测、体温检查、健康码出示等工作。
(四)严格遵守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填报行踪信息,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严禁持有、使用任何违禁药物及违禁医疗方法。
(五)比赛中要通过努力,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不得以不服从判罚、攻击裁判员、拒绝领奖等各种不良手段干扰和影响正常比赛。
对于比赛过程中出现的判罚争议,应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不散布、传播未经调查核实的申诉争议内容和结论。
(六)尊重观众,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冷静、理智对待比赛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代表团团长(领队)应及时稳定有关人员的情绪,协助组委会工作人员做好处理工作,不得向媒体散布不实或不负责任的言论。
(七)遵守赛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注重文明礼仪。不酗酒、不打架斗殴、挑衅闹事,坚决杜绝有损滑冰项目和各代表单位形象的不文明行为。
(八)不得以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方式贿赂竞赛组织管理人员和裁判员。
(九)签订《参赛队赛风赛纪责任书》,并严格履行承诺,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要求。
第七条 裁判员应当:
(一)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中国滑冰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坚定政治方向、热爱体育事业、业务精通熟练、公正执裁评判、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廉洁自律。
(三)严格按照属地防疫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做好核酸检测、体温检查、健康码出示等工作。
(四)签订《裁判员赛风赛纪责任书》,并严格履行承诺,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要求。
(五)认真履行裁判员义务,服从工作安排,以规则为准绳,以运动员的现场水平为依据,公平、公正执裁。
(六)除组委会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外,赛会期间不接受任何参赛单位及个人请客,不得接受运动队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参与各类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比赛期间,不得饮酒、不得擅自离开驻地。按照组委会要求,自觉上交托管所有通讯器材,不得相互议论参赛运动队(员)情况和比赛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和影响其他裁判员的工作。
(八)坚持做到不与参赛单位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进行接触,裁判组内部不讨论技术及规则以外的其他无关问题,不发表对参赛运动员带有倾向性的意见。
(九)不得相互串通,搞君子协定,暗箱操作。
(十)仲裁委员应及时接受申诉报告,按照程序完成申诉的审议和裁决;深入比赛现场,及时了解、密切注意赛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向有关负责人提出,并争取尽早解决;受理申诉抗议期间做好调查研究,核实事件真相,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研究裁决意见。
第八条 观众应当:
(一)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维护赛场正常秩序,配合安检,遵守观众席秩序,在指定座位就坐,有序进场和离场,按照赛事要求和工作人员的引导拍照、录像;
(二)保持赛场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禁止吸烟及乱扔杂物,禁止攀爬、翻越围栏、栏杆及防护架等;
(三)文明理性观赛,严禁携带违禁品和危险品,严禁醉酒进入赛场,严禁起哄或向赛场内投掷杂物,严禁侮辱谩骂、围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比赛秩序。
(四)注意保护个人及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严禁进入比赛场地,严禁发表或展示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方面的言论、旗帜或标语。
(六)严格按照属地防疫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做好核酸检测、体温检查、健康码出示等工作。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中国滑冰协会或赛事活动组委会,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视情况依纪依规处理:
(1)弄虚作假等虚假比赛行为;
(2)通过行贿受贿、自行或指使运动员消极比赛、违规干扰比赛进程等实现操纵比赛或影响比赛结果的行为;
(3)以诋毁、谩骂、吐唾沫、打手势等不文明、不道德的言行侮辱、侵犯对方相关人员,以推、撞、击、打、踢、踩或其他暴力方式故意伤害对方相关人员等行为;
(4)以占据场地等形式故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比赛,干扰执裁,不服从判罚,攻击裁判员,拒绝领奖,不尊重观众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等扰乱赛场秩序的行为;
(5)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
(6)无故弃权或停赛、罢赛,或在赛事活动期间酗酒、赌博、闹事等行为;
(7)向媒体散布不实或不负责任的言论等行为;
(8)因疏忽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9)其他违背体育道德、违反公序良俗、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违法的言行。
运动员有(1)至(7)、(9)行为的,应视情况采取警告、扣分、比分作废、取消比赛成绩、通报批评、停赛、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禁止转会或禁止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活动等处罚。
教练员、辅助人员有(1)至(9)行为的,应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赛、禁赛、取消注册资格或禁止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活动等处罚。
裁判员、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有(2)、(3)、(5)至(9)行为的,应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赛、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禁止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活动等处罚。
第十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反兴奋剂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等对处罚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向中国滑冰协会、赛事活动组委会或竞委会申诉,认定原处罚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和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事法律的,由赛事活动组委会依法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观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赛事活动组委会依法依规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处理和后续案件查办工作。
(1)强行进入场内的;
(2)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3)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4)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5)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劝阻的;
(6)扰乱赛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滑冰项目主管部门或滑冰协会、赛事活动组委会如在赛事活动组织中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中国滑冰协会将建立信用记录和“黑名单”机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参加滑冰赛事活动的各有关方面应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扬中华体育精神和北京冬奥精神,共同遵守赛场行为规范,维护赛事活动秩序。
第十六条 中国滑冰协会、赛事活动组委会或竞委会将在赛事组织过程中对违规行为进行音视频采集。
第十七条 对参加赛事活动的外籍运动员和教练员等,可以参照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督促外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国旗、国歌。
中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参加中国境外举办冰雪赛事活动的赛场行为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滑冰协会负责解释。